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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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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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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本“典当须知”及本行所开展的业务均按照国家商务部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及有关法规制定和执行。 二、 典当应提交的证件(照): (1) 当户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、企业法人代码证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董事会决议。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,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。 (2) 当户属个人的,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。共有财产的,需出具由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确认函。 (3) 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。 三、当物估价: 当物估价金额可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当物估价金额协商不成的,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。 四、当金的数额和当期: 当金的数额在当物估计金额范围内,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当期由双方约定,但最长为6个月。 五、典当收费: (1) 典当行收费包括利息和综合费用两部分。 (2) 利息按银行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。 (3) 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,在当金发放时一次性预扣。 (4) 当期不足5日按5日计收利息和费用。 六、当物保管: (1) 当物经双方当面点清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妥善保管。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、抵(质)押和使用当物。 (2) 当物在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毁损的,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的120%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七、续当: (1)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,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当。办理续当,须持原当票及证件办理,原典当契约不变。 (2)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。续当期自上一个典当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算。 (3) 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。 八、赎当: (1) 当户赎当应持原当票和有效证件于当期届满后的5日内办理。 (2) 当户于典当(或续当)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,属逾期赎当。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,还应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,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。 九、绝当: 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 ,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视为绝当。当物依法处理。 十、当票: (1)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。当户应妥善保管当票,当票不得伪造、涂改和转让。 (2) 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 (3) 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向本行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,可补办当票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本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厦门象屿典当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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